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姓名权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姓名权,然而在商标领域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是有条件的。实践中,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损害他人姓名权?
恶意抢注情形下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要求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保护。同时,我国商标法还规定对他人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如《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三十二条后半款规定了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两法条均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不同程度要求。本文探讨恶意抢注情形下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合法取得在先权利冲突的解决
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保护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商标中可以有图形要素,著作权中有图片、照片,肖像中有自然人的照片,知名商标特有的包装上也有图形要素,这些权利均有可能与外观设计专利产生冲突。为了解决以上权利冲突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中“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外观专利被认定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应该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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